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2012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2024-01-29 22:51:59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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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轻伤鉴定标准

法医司法鉴定轻伤的标准是根据受伤部位的受伤程度和创伤面积来决定的,也会结合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伤情鉴定提供基础,

2012年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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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杀妻嫌犯前妻亲友女儿2002年被杀,真相可能是什么

今天就抖胆推理一下吧,杭州杀妻案前妻闺蜜的女儿20O2年被杀,真相应该是这样,

杀妻案嫌疑人许某和他的前妻官某,曾经与官某的闺蜜母女俩十分相好,你来我往,举手投足,胜似一家,共同逍餐,组团游玩,互通有无,

有一天,官某和闺蜜转街购物,大街小巷搜了个遍,痛快的过了一把购物的瘾,二闺蜜酒足饭饱,傍晚时分,余情未了回到家中,不巧的是闺蜜将十六岁的女儿独自撇在了家里,

话说官某闺蜜女儿,芳龄一十六,青丝粉扑,窈窕淑女,人见人爱,花见花开,

而这个色胆包天的许某,在两家人如胶似漆的交往中,对这个落落大方的靓女早已心怀鬼胎,垂涎欲滴,只是没有机会下狠手,刚好得知前妻官某与闺蜜上街,腠淮了机会,趁上街的那个下午偷偷溜进闺蜜家,女孩一向尊敬的许伯伯,对这个稚嫩少年施行犯罪,孩子惊魂未定,坚决抗争,结果女孩被许某从脖子上致死,

当官某闺蜜大包小包,兴致高昂的回到家时,女孩已倒在卫生间的地上,呼吸已终止,重点脖子上有刀痕,母亲立即报案,有本楼层邻居曝料,就在当天下午三四点,有个瘦高个儿男子,身高大约一米七多,从女孩家出来,而且闺蜜家门窗完好无损,锁孑也未被撬,难道不是熟人做案?而且这个人的身材与许某相似,

更可疑的一点,当时由于科技不发达,什么天眼,DNA应用还不广泛,女孩被害案没有一点儿逍展,孩子的遗体只放了5天就匆匆忙忙火化了,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个许某还给这个女孩买了丧葬礼服,女孩穿上丧葬礼服才火化的,这做法是不与现在又有雷同?

今天回过头来看,许某十八年前的手段与现在杀害来女士的做法是不如出一辙,蓄谋已久,狠下毒手,贼喊捉贼,冠冕堂皇,

因此推理得出,许某符合杀害其前妻官某闺蜜女儿的凶手,

独家推测,一切以公安发布的消息为主,勿上心

高手在民间,你说,我说,大家说,

2012年刑诉法全文

2012刑诉法全文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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